公司法實務(二):公司的治理結構之“三會一層”

公司的治理結構,又被稱為“三會一層”,具體是指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健全的組織機構、規范的治理結構可以促使公司正常、高效運轉。那麼,公司的治理結構究竟是怎樣的呢?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

(一)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1.股東會的人數:股東會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因此,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在50人以下。

2.股東會的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而臨時會議是公司在必要時臨時決定召開的。根據《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事實上,定期會議的次數是有限的,公司在經營中遇到的必須由股東會進行決策的問題,多是通過召開臨時會議來解決的。

2.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是有限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公司法》規定的必須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是不可以轉授給董事會或其他機構的。  

(二)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人數:股東大會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發起設立,一種是募集設立。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因此,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是在2人至200人之間的,而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並不受此限制。

2.股東大會的會議: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股東大會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公司股東大會。

二、董事會

(一)有限公司董事會

1.董事會的人數: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3至13名董事組成;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2.董事會會議:《公司法》並沒有強制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度的召開次數,董事會可以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或臨時會議。

3.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股份公司董事會

1.董事會的人數:股份公司的董事會,由5至19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可以設副董事長。

2.董事會會議:與有限公司不同,《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次數作出瞭最低要求,即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此外,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3.董事會的職權:有限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1.監事會的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此外,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名。

3.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股份公司的監事會

1.監事會的人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名。

2.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四、高級管理層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范的治理結構,不僅可以側面反映公司的管理水平,促進公司高效運轉,而且是新三板掛牌、上市等融資項目的必備要件。瞭解並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是對公司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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