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實務

商標“撤三”實務

商標凝結著企業的信譽,承載著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作為一種的無形資產,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而現實中卻存在大量商標被搶註,出現大量“占而不用”的閑置商標。

基於上述問題,《商標法》設立“撤三制度”,其目的是清理長期不使用的閑置商標,防止大量商標被搶註囤積不用,造成的商標資源浪費,鼓勵善意使用人積極使用商標,使得商標體現其自身的市場經濟價值。

01“撤三”的含義

“撤三”的全稱是“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的註冊商標”,具體是指一個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附:《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應當自該註冊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滿 3 年後提出申請

02“撤三”申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發現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年不使用情形的,均可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撤銷申請。

這是啟動“撤三”程序的的第一步,申請人應按要求向商標局提交“撤三”申請文件,按時繳納官費。商標局審查合格後,會正式受理“撤三”申請。

03“撤三”答辯通知

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後,會向商標註冊人發出“撤三”答辯通知。

註意:接到“撤三”通知後,首先要知道提出“撤三”的申請人是誰,是撤銷商標的全部商品還是部分商品以及“撤三”答辯截止時間。

04“撤三”答辯

“撤三”答辯是商標註冊人針對商標局發出的“撤三”通知,所進行的答辯。其目的是為瞭向商標局證明被撤銷商標在經營活動中有實際的使用,不應該被撤銷。

商標局在受理“撤三”申請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05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5.1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5.2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06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07舉證責任

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系爭商標註冊人承擔。

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註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08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5)商標註冊信息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6)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7)僅作為贈品使用;

(8)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9)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09審理期限

9個月+3個月

商標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10過渡期

1年

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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