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CFR、CIF、FOB,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CFR/CNF

COST AND FREIGHT,譯名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FR的計算

CFR價=FOB價+運費

CFR價= CIF價X[1-(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CFR註意事項

1、在CFR術語下,一定要註意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自行辦理保險,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因此INCOTERMS強調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否則,賣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2、CFR術語中有關卸貨費用負擔情形,通常采用CFR術語的變形,

例如:

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應當指出,在外貿英語術語CFR後面加列的附加條件,隻是為瞭明確在程租方式下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但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

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應當指出,在外貿英語術語CFR後面加列的附加條件,隻是為瞭明確在程租方式下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但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CIF

也稱“到岸價”,Cost+ Insurance+ Freight,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中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註意到,CIF術語隻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的計算公式

CIF=(FOB價+運費)/[1-保險費率×(1+投保加成)]

CIF=CFR價/[1-保險費率×(1+投保加成)]

CIF的註意事項

A、 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後,取得海運提單並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後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B、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賣方在裝船後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C、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賣方無貨物裝船後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D、 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 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F、若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買方仍須憑單付款,買方可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壞賠償而不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G、 實際業務中買方以貨物在中轉港,未按時中轉、掉箱,貨物在途中兩次或叁次中轉延誤到港日期影響其成衣/成品交貨索賠誤工費、空運費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應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就註明賣方無裝船後保證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以及無法保證何日中轉的義務。

▼FOB

FOB(Free On Board),也稱“離岸價” ,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FOB的計算

FOB價=CFR價-運費

FOB價= CIF價X[1-(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運費

FOB註意事項

1、“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租風險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上船之後,包括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以“船舷為界”是說以風險劃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的界限,因為裝船作業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它包括貨物從岸上起吊,越過船舷,裝入船艙。如果賣方承擔瞭裝船的責任,他必須完成上述作業,而不可能在船舷辦理交接。在實際業務中,FOB合同的賣方往往根據合同規定或雙方確定的習慣做法,負責將貨物在裝運港實際裝在船上,並提供清已裝船提單。

關於裝船費用負擔問題,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承擔裝船的主要費用,而不包括貨物上船後的整理費用,即理艙費和平艙費。但在實際業務中,並非都按這一統一模式規定,而是出於不同考慮,可有不同規定方法,這在下面會具體論述。

2、船貨銜接問題

按照FOB含義,買方應負責租船訂艙並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對方,而賣方負責在規定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買方不按期派船,賣方有權撤銷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或有權代買方租船裝運,或憑裝運地倉庫單代替提單索取貨款。如果未經賣方同意,船隻提前到達,則賣方不負責支付空艙費或滯期費。相反,如果買方按期派船,而賣方未能及時備貨按期裝船,則賣方應支付由此造成的滯期費和空艙費。

在FOB條件下,有時買方可能委托賣方代其租船訂艙,但這僅屬委托代辦性質,賣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賣方租不到船隻或訂不到艙位,其風險由買方自負,買方無權向賣方提出賠償損失或撤銷合同。

總之,按FOB術語成交,對於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後,有關備貨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以保證船貨很好的銜接。

▼CFR、FOB、CIF區別與聯系

▼CFR、FOB、CIF這三種外貿報價方式的共同點

01、賣方負責裝貨並充分通知,買方負責接貨;

02、賣方辦理出口手續,提供證件,買方辦理進口手續,提供證件;

03、賣方交單,買方受單、付款;

04、裝運港交貨,風險、費用劃分一致,以船舷為界;

05、交貨性質相同,都是憑單交貨、憑單付款;

06、都適合於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

▼CFR、FOB、CIF這三種外貿報價方式間的不同點

01、FOB:買方負責租船訂艙、預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

02、CIF:賣方負責租船訂艙、預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

03、CFR:賣方負責租船訂艙、預付運費;買方負責辦理保險、支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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