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萬東|釣魚執法及其法律規制

內容摘要:隨著法治社會的建立,公權力的行使特別是行政權的行使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上海的"釣魚執法"事件引發瞭社會各界對行政執法的關註。在學理上,"釣魚執法"違反瞭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違背瞭基本行政理論,也蠶食瞭社會的信任。從行政法角度分析,“釣魚執法”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誘惑方法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無論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國的行政法治,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行政執法不僅需要實體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因此,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裡,“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臺,法治社會才得以健全。

隨著釣魚執法事件的出現,行政執法行為成為公眾關註的焦點。在我國,釣魚執法卻被運用於行政執法行為中,通過對釣魚執法行為的法學分析,進一步確定釣魚執法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本文試對釣魚執法的含義、適用范圍、適用原則等作出明確的界定,並深層探討釣魚執法存續的根本原因,及釣魚執法對現代法治建設的啟示。從而使我們反思我國現行行政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而完善相關的行政法律規制以規范行政行為,遏制釣魚執法行為。

一、釣魚執法的概述

“釣魚執法”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也叫做執法圈套 。然而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式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取證”,或者叫“誘惑偵查”相類似。其實質是以執法的名義創造收益,借助公權利的力量去謀取利益,從而使行政執法得公正性和權威性被挑戰、被褻瀆,執法部門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蛻化為瞭斂財集團,這種行為是違法行政、濫用公權力的表現。大陸法系國傢對此也有著嚴格的限制,禁止執法者為瞭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從事違法行為。

“釣魚執法”的方式主要表現為顯露式、勾引式、陷害式這三種形式。“陷害式”主要是指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的方式,使當事人產生瞭違法、犯罪意圖的一種方式。“顯露式”主要是指當事人本身已經有違法或犯罪的意圖,而且已經予以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通過引誘的方式從而顯露違法事實的一種方式。“勾引式”主要是指當事人原本並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卻采取某些行動去勾引當事人,從而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的一種方式。因此,我們不難發現所謂的“釣魚式”行政執法具有行政執法的外部表現特征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迷惑性和欺騙性。

二、“釣魚執法”的成因

上海“釣魚執法”事件,雖然當事人在事後已經勝訴,看起來好像是弱勢群體在欺詐執法,對抗暴力執法的鬥爭中取得瞭最後的勝利。然而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這僅僅隻是一個開端,隻是掀開瞭我們國傢現存制度下“釣魚式生態”的冰山一角,而要建立公民的、法制的社會,我們就必須要消除這種“釣魚式生態”,但是很顯然,這條道路是漫長、曲折的。

1、行政執法部門的利益:

就目前的國情來看,用市場化的一些手段和目的,企圖將官僚集團的利益最大化,已經成為當前中國最大的弊端。而這種並不高明的卻收益巨大的盈利模式在不同的部門,行業和領域中都有著不同的體現方式,比如濫設行政許可,然後收取各種各樣的資格費用;再有就是內外勾結,共享利益。再就是跟一定的政績目標相掛鉤。像“釣魚執法”這種依附於權力的大量的“盈利模式”,能走得瞭多遠?國傢和政府職能部門必須不斷的調整自身管理方式,以建立符合更多人利益的機制,更加明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

2、行政管理部門權力的擴大化:

目前“釣魚執法”的模式大規模的出現在全國各省市地區的城市交通執法部門,在所謂的整治黑車的活動中,為瞭打擊非法營運的行動中,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通過栽贓,誘騙,陷害等手段,從而達到瞭罰款的目的。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有些執法者完全知道自己查獲的並非是真正的黑車,而真正的黑車呢,在向管理部門、執法部門繳納瞭一定的費用後,就被打開瞭方便的大門,堂而皇之地“營運”瞭起來。由此看來,“釣魚執法”這一種行為的形成,並不僅僅是道德的,經濟的,法律的,社會的原因,最關鍵的因素,應該是管理部門對黑車擁有無限的處罰權。

3、監管制度的不完善:

就我國目前的國情來說,我們不可能給那些違規執法、違法執法或者濫用職權的人以極其嚴厲的處罰方式,隻能通過改變這種“行政執法部門權力無限化”的狀態的方式,或者是以強硬的、法制化的規章制度甚至是明確的法律來進行監管,管理和約束。在中國的“人治”的社會狀態下,制定強硬的制度並不難,而難的是堅決貫徹和執行這種制度,這就是所謂的“國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

4、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在我國,行政法還處於不很發達的階段,不僅沒有統一的行政法典,也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就在許多具體領域如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裁判等也缺乏局部性的法典或有關單行法律。因此,行政法的立法任務仍是很艱巨的。在釣魚執法盛行的今天,法治國傢的建立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還沒有完善,試問行政執法行為怎麼予以規范,行政法制何以存在?行政法不存在統一的法典,也難於制定統一的法典,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行政法將永遠不能制定統一的法典。所以,為瞭貫徹依法行政,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相關行政法律規制也是釣魚執法消失的根本解決途徑。

三、釣魚執法的相關法律規制

誠然,“釣魚式”行政執法對行政機關查處行政違法案件、維護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實現社會的良性發展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但是一味地強調“釣魚式”行政執法所帶來的社會效果,而忽略瞭這種執法方式的合法性,其最終必然導致民眾對政府權力的合理運用、政府的誠信等產生質疑,從而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隻有嚴格的遵循法律的規定,嚴格的行政執法才會從真正意義上起到瞭遏制違法行政,從而消除釣魚式執法。

(一) 國傢財政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釣魚執法中,政府將執法行為商業化,將具體的執法行為標上價簽,每個“釣魚”行為都有相應的獎勵,有明確的金錢回報,這就造成瞭執法行為變相成為創收行為甚至是商業行為,導致執法目的不是為瞭社會管理而是為瞭獲取利益。執法活動變成“釣鉤”者的日常工作,變成一種謀生的途徑,形成瞭“釣鉤”執法的利益鏈條。行政執法代表的是社會公權力,是社會公平、正義的象征,是社會公共利益訴求的表達。當然這並不是說政府執法不應涉及到利益,比如關於違法行為的有獎舉報,就是可行的。在“釣魚”執法中,我們似乎看見一種情形是政府將調查取證的環節“委托”給瞭“釣鉤”者,由他們取代政府調查取證。這種行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自身也是違法的。政府執法要完全依據法律,在法律的嚴格規定下執行,執法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過程,執法犯法是應當被嚴格杜絕的。

(二)行政管理權力的法律規制的完善

1、加強行政法在社會中的普及力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因此要進一步學習執法規范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加強執法隊伍的法制學習,提高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首先,必須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門檻,確保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從事行政執法行為;其次,根據需要,及時招聘充實某些工作面廣、任務又重的基層行政執法人員隊伍,確保行政執法人員都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再次,上級行政法制監督機構要定期對下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更新培訓,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水平。

2、是加強行政法律知識宣傳

上海“釣魚式執法事件”發生後,行政管理相對人即被處罰人在被處罰後,感覺很冤不服時,他們首先求助的是新聞媒體;然後在律師的介入下,進入瞭行政復議程序;最後通過行政訴訟程序即法院判決撤銷瞭行政處罰決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多數行政管理相對人並不知道有哪些行政救濟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新聞媒體雖是監督途徑之一,但它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形式,最後還得通過具有法律監督效力的機關如權力機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行政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來達到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的效果。故應加強對公民的行政法律知識宣傳,提高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意識和能力,提升公民自我保護的能力。

3、建立誠信政府

因為釣魚式執法在一定程度上與行政法的誠信原則不相符,所以建立誠信政府是必須的。法的作用就是規范人們的行為,法律條文是一種實現社會公平的行為規范,但要將這種規范轉化為生活現實,則要通過相關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這就需要建立誠信政府,才能真正實現依法行政。行政執法是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面對行政執法取證難,行政執法力度不夠,行政執法效果難以持續等問題的時候,更應當在合法的情況下盡力想出各種合法的解決途徑,而不是逾越法律的權限,胡亂執法,更不能為執法而執法。 “釣魚”執法是社會出現一個惡的時候,政府並沒有真正的去治理這個惡的真正來源,而是政府通過欺騙的手段誘惑一個善良的人做出惡事,然後進行處罰。政府公信力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建立的,需要長時間的積累。一個可信的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傢的必需,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三) 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

按照職權法定、程序正當、誠實守信的要求提升執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真正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讓各部門擺脫利益羈絆,公正執法,從而規避“釣魚執法”的再現。現有的行政法制監督模式也應逐步完善和加強:(1)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的公佈實施,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提供瞭法律依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行使好法律賦予的剛性監督方式——質詢權和重大問題調查權。(2)加強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司法監督是社會公正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要加強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審判監督。檢察院則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加強法律監督。以確保司法公正。(3)加強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機關的行政復議監督,以保證行政機關更正確、更有效地實施國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依法行政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強化行政執法監督。造成監督失位的主要原因,一是對依法行政工作認識不夠充分,認為依法行政主要體現在行政執法自身,忽視執法前與執法後的監督環節;二是過於依賴行政執法的經濟效益,對於每年上千萬的執法所得,行政執法監督顯得力不從心,隻註重經濟利益而忽視法律價值。在任何時候,行政執法部門都不應該松懈行政執法監督的力量,隻有強有力的監督,才能保證執法工作的合法與合理,執法工作的合法與合理才會為社會創造出更大的社會財富。

“釣魚執法”事關政府形象和百姓利益。公眾之所以對深圳社保等類似事件如此關註,正是關心公權力是否能在法制軌道上運行。隨著“釣魚執法”概念的廣泛使用,太多細節和概念需要有關部門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完善和規范。畢竟,再多的爭議和探討,都代替不瞭法律上構築的邊界。行政處罰法僅簡單規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現違法事實手段和方法,卻沒有具體要求;取證過程是否要亮明身份,也無明文規定。隨著"釣魚執法"概念的廣泛使用,太多細節和概念需要有關部門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完善和規范。畢竟,再多的爭議和探討,都代替不瞭法律上構築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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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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