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法律法規匯總(2023最新版)

一、總概

  1. 我國法律體系下,法律法規主要分為全國性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律法規。
  2. 全國性法律法規在全國法院有效,地方性法律法規隻在本地法院有效(不會與全國性法律法規沖突,一般隻是更為細致)。
  3. 下文主要介紹全國性法律法規和北京地區法律法規。
  4. 如無意外,本文相應內容會及時根據法律法規修改做出調整。
  5. 本文不包括有關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相關法律法規。
  6. 需要咨詢請知乎私信或者聯系電話:18211077302.

二、《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傢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傢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並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瞭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瞭逾期利率,又約定瞭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四、《九民紀要》

關於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註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註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瞭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並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51.【變相利息的認定】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52.【高利轉貸】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瞭融資成本,又擾亂瞭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註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隻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隻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瞭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53.【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五、北京地方法律法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幹問題的會議紀要

  為瞭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規范自由裁量,統一裁判尺度,市高院民二庭分別召集三級法院商事審判庭先後召開瞭四次專題研討會,並征求瞭市高院相關庭室的意見,就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的若幹問題形成以下紀要內容:

  第一條 民間借貸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註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審查。

  第二條 被告為自然人的,原告在起訴時僅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等信息,依據上述信息無法確定被告主體是否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一審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提供的地址包括當事人本人的送達地址。當事人在法院正在審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同樣適用於民間借貸案件。

  第四條 自然人作為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註意審查其授權委托的真實性。

  第五條 民間借貸合同中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貸款人提供借款地為合同履行地。

  貸款人通過銀行櫃臺交易、無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辦理業務的銀行所在地為貸款人提供借款地;

  貸款人通過電子銀行和銀行自助終端設備采取匯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貸款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貸款人提供借款地;

  貸款人通過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貸款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貸款人提供借款地。

  第六條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婚姻關系仍然存續,貸款人未將借款人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

  第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被告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原告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承擔證明責任。

  第八條 原告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並主張該借據系借貸雙方對往來款項結算後重新出具的,人民法院應當註重審查該借據的形成過程以及利率是否超出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界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

  第九條 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因查明事實的需要,可以通過傳喚當事人本人或者法人、其他社會團體的具體經辦人員到庭,采取隔離質證、交叉詢問等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條 對於數額較小的現金交付,貸款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已經完成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貸款人經濟能力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涉及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既要註意審查借款是否用於傢庭共同生活,也要註意審查貸款人是否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借款人的行為屬於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時要註意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對案件作出判斷。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傢庭共同生活需要借款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十三條 夫妻一方婚前所借款項,貸款人能夠證明用於婚後傢庭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超出傢庭共同生活需要的范圍借款,但所借款項用於傢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後追認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十五條 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對於借款存在夫妻合意或借款用於傢庭共同生活承擔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 由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買房產或機動車輛,出資的父母僅以付款憑證為據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夫妻還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第十七條 當事人訴爭的債務形式上表現為民間借貸、內容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第十八條 貸款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的,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界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對逾期還款既約定瞭逾期利率,又約定瞭違約金的,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均不得超過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界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貸款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界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支付利息。貸款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應當按照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一)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瞭還款期限,到期後借款人未償還借款的,貸款人主張逾期利息,應當自合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參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貸款基礎利率向貸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民間借貸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者對還款期限約定不明確時,貸款人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經貸款人催告後借款人仍未還款的,貸款人主張逾期利息,應當自催告之日起,參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貸款基礎利率向貸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計算利息。

  第二十一條 訴訟中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當事人之間系近親屬、朋友等密切關系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在訴訟中主動要求達成調解協議,或在調解過程中輕易放棄自身權利的;

  (二)當事人雙方對於事實無爭議,且無其他書面證據材料佐證的;

  (三)當事人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或其他法院有其他訴訟或執行案件,案件訴訟標的相關聯的;

  (四)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合常理,且與訴訟中其他事實與證據明顯不一致的;

  (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偽造變造、塗改等痕跡,並與案件事實或其他證據不一致的;

  (六)當事人多次涉及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的;

  (七)案件涉及離婚、繼承、析產、不動產買賣、拆遷的;

  (八)借款人缺席訴訟,貸款人僅能提供借條的,且對於借貸事實敘述不清或前後矛盾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的;

  (十)其他異常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於參與實施虛假訴訟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人民法院應當向其註冊登記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予以處罰的司法建議。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販毒、洗錢、傳銷等犯罪,或者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他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關聯或者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的,經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聯系後,案件繼續審理。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3、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訴訟。

  第二十四條 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向市高級法院請示、匯報。

赞(0)